
本报讯(记者 赵明 通讯员 赵玲)砍伐树木量不大,没必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市民左某抱着这份侥幸,在未获批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某村自留山上的120株树木,由此触犯刑法。日前,鉴于左某的犯罪情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左某弥补环保损失。
去年10月,左某雇人在岳塘区某村自留山上砍伐120株树木,立木蓄积35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这起案件被移送至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左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岳塘检察院对他作出相对不起诉。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承办检察官介绍,左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对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检察机关就此展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建议追究左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林业主管部门采纳了岳塘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于近日对左某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种树木。
据介绍,行刑衔接指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此案正是反向衔接的实例, 承办检察官表示,以检察意见监督实现对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闭环管理,杜绝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刑也不罚”现象,以司法力量守护了森林资源。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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